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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

    張龍律師代理二原告民間借貸糾紛案,成功為原告索要借款近6萬元!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5:26:06

      張x、胡x敏等與董x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民間借貸糾紛案  號(2018)黔2322民初2002號

      貴州省興仁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2322民初2002號

      原告:張x,男,1998年10月6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縣。

      原告:胡x敏,女,1965年6月29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縣,系原告張x之母。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書,男,1959年12月28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縣。

      被告:匡x,女,1960年7月20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縣,系被告董x書之妻。

      原告張x、胡x敏與被告董x書、匡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胡x敏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被告董x書、匡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支付二原告借款57800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董x書與匡x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28日,二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找到張德學(胡x敏之夫)借款20000元,雙方當時約定月利率2.5%;2015年11月20日,二被告因購房缺少資金,再次向張德學借款36800元,雙方約定利息1000元。因張德學于2018年3月死亡,二原告找到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稱無錢償還,雙方于2018年3月24日就先前向張德學借的兩筆款項重新簽訂借條一張。被告從2017年3月11日起未支付利息,經結算二被告欠原告張德學借款57800元,該筆借款由胡x敏、張x享有,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望盼如所請。

      被告董x書、匡x辯稱,對原告起訴的具體借款金額有異議。對于2015年11月20日36800元這張借條,我方實際借款是34800元,36800元中包含的2000元是連同2013年10月28日這筆20000元借款和2015年11月20日這筆34800元借款共同產生的利息,當時跟張德學商量這兩筆借款去掉零頭,按照每月向張德學支付1000元的利息來計算,這2000元相當于是兩個月的利息,所以這2000元不應當作為本金,只能算作利息;對2018年3月24日57800元這張結算借條沒有意見,認可欠原告借款本金57800元,但是要減掉已償還的4000元本金,因此實際欠原告的本金是538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28日,被告董x書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主文內容為:“今借到張德學人民幣貳萬元正(20000.00元),借期從10月29日(農歷九月廿六日)起,每月利息500元。”被告董x書在經借人欄簽名。2015年11月20日,被告董x書和匡x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主文內容為:“今借到張德學人民幣叁萬陸仟捌佰元整。從2015年11月20號起,每月利息壹仟元。”二被告均在經借人欄簽名。張德學于2018年3月份死亡后,二被告于2018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對上述兩筆借款進行重新結算,借條主文內容為:“今借到胡x敏、張x人民幣伍萬柒仟捌佰元(57800)整,在張德學老伯在世時2017年3月11號給了張德學、胡x敏貳仟元,在2017年和長青花園楊倩結賬給了張伯貳仟元,總共從2017年3月11號至2017年4月21號給了張德學、胡x敏兩夫婦肆仟元整,從2018年3月24號,張伯過逝后這賬由胡x敏、兒子張x繼承。”二被告在借款人欄簽名按印。之后,因二被告未償還借款,二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張德學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原告胡x敏(張德學之妻),原告張x(張德學之子),案外人張春(張德學之女)。在庭審中,案外人張春表示其作為張德學的繼承人對本案涉及的債權放棄主張權利。

      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關于2015年11月20日36800元這張借條的金額,被告認為該筆借款實際本金是34800元,當時跟張德學商量前后兩筆借款(20000元和34800元)去掉零頭,按照每月向張德學支付1000元的利息來計算,這多出的2000元相當于是兩個月的利息,所以這2000元不應當作本金,只能算作利息;原告認可該筆借款確實是34800元,但是被告還欠有兩次會錢2000元,所以二被告向張德學出具36800元的借條,雙方對這2000元各執一詞,因被告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反駁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的規定,本院采信原告主張的并且經二被告簽名確認的借條上的金額36800元為本金。關于2018年3月24日57800元的結算借條中提到的二被告已償還的4000元,二被告認為,這4000元應認定為本金,但原告提出這4000元應為利息,本院認為,從該張57800元的結算借條中反應的內容來看,借條只是客觀描述了二被告已向張德學歸還了4000元,但并沒有明確說這4000元就是歸還的本金,雙方對此有爭議,二被告亦未能對其反駁意見充分舉證證明,同時因雙方借款約定有利息,二被告不支付利息直接償還本金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二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與張德學或原告曾經就這4000元應認定為本金達成過一致意見,據此本院認定,二被告支付給張德學的這4000元應認定為二被告支付的利息,因此,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為56800元,關于結算時雙方將借款本金56800元,增加1000元利息,進而將借款本金變為57800元,該本金數額的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將該1000元利息計入結算借條中的本金,按照月利率2%計算前期兩筆借款本金,分別從借款之日計算利息至二被告重新出具57800元結算借條之日的利息遠遠超過1000元,故將這1000元計入結算借條中的本金中,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且二被告對結算的本金57800元亦不持異議,本院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尊重,故本院認定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為57800元。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及二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條三張為證,因二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且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借貸關系實際發生在被告董x書、匡x與原告胡x敏之夫、原告張x之父張德學之間,張德學在世時與二被告在平等、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發生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張德學于2018年3月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其妻胡x敏、其子張x、其女張春,原告胡x敏、張x就張德學生前與二被告之間的債務于2018年3月24日與二被告重新簽訂結算借條予以明確,該結算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張春亦在2018年7月16日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二被告董x書、匡x將本案借款償還給二原告胡x敏、張x,其本人沒有其他意見,此意思表示視為張春對該筆債權放棄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張德學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張春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筆債權,故原告胡x敏、張x作為本案當事人參與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胡x敏、張x繼承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董x書、匡x依法應當償還原告胡x敏、張x借款本金578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匡x、董x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x、胡x敏借款本金5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0元,減半收取計620元(原告胡x敏已預交),由被告董x書、匡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x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成x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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