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id="irfcg"><strong id="irfcg"><small id="irfcg"></small></strong></p>
    <table id="irfcg"><strike id="irfcg"></strike></table>
    <td id="irfcg"><option id="irfcg"></option></td>
    <track id="irfcg"></track>
    <object id="irfcg"><strong id="irfcg"><xmp id="irfcg"></xmp></strong></object>

  1. 望謨律師網站logo

    律師咨詢電話:17784894163
    望謨律師網

    合同糾紛

    張龍律師代理原告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成功為其索要工程款66萬!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6:02:50

      郝x與中隧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xx南方建設集團成都分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號(2018)黔2322民初2621號

      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2322民初2621號

      原告:郝x,男,1982年4月1日生,漢族,貴州省興仁市人,住貴州省興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貴州雄勝律師事務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隧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科技園xx路xx號樓xx層08A02-2室(園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xxxx0761034。

      法定代表人:馬x全。

      被告:xx南方建設集團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xx區xx街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xxxx73225G。

      負責人:許x方。

      被告:洪x,男,1965年6月15日生,漢族,湖南省寧鄉縣人,住湖南省寧鄉縣,

      原告郝x與被告中隧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隧xx公司”)、xx南方建設集團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xx成都分公司”)、洪x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興仁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經法定程序更名為興仁市人民法院,本案由興仁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隧xx公司、xx成都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郝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三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建設工程款7752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全額承擔。事實及理由:xx成都分公司承建貴州省興仁縣民族職業技術學校工程項目后,于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12日將該項目中施工用水池各一座工程,以及山頂1000立方水池建設工程分包給原告實際施工,雙方分別簽訂了《水池、砂石施工合同協議書》、《山頂立方水池承包合同》。上述合同對工程單價、工程量付款方式等內容進行了約定,經結算,工程價款分別為115200元和660000元,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可被告以無資金為由至今欠工程款775200元分文未付。xx成都分公司系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內設分支機構,其行為結果應當由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和享有,洪x與xx成都分公司之間關系不明確,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郝x以待重新補充證據后另行主張權利為由撤回小水池工程款115200元的訴訟請求。

      中隧xx公司、xx成都分公司、洪x未作答辯。

      郝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提交《身份證》、《水池、砂石施工合同協議書》、《山頂1000m3水池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額度表》、《結算書》擬證明郝x施工的事實及所結的工程價款。上述證據具備證據三性,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在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興仁市公安局調取關于洪x的《詢問筆錄》及《興仁民族職業中學項目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擬核實洪x與xx成都分公司之間的關系,郝x對該證據質證無異議,其是與洪x、xx成都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二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院核實后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x成都分公司承建了貴州省興仁縣民族職業技術學校工程項目,2014年8月12日,洪x以xx南方建設興仁縣民族職業學校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xx民族職校項目部)(甲方)名義與郝x(乙方)簽訂《水池、砂石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該本工地的所有沙子、砂石、碎石及片石、粉砂的所有運輸由乙方包運,采購價按本地市價采購,包運輸砂子70元、粉砂80元、片石65元/m3結算;本工地的生活水池和施工用水水池兩座由乙方包工包料建設施工,按實際甲方收方計價為1800元/m3包干,不開具發票;由乙方墊資進場采購材料包運輸,由甲方按月進度支付乙方的實際造價80%,工地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支付95%,留5%半年內結清,不開具任何發票。2014年9月21日,xx民族職校項目部(甲方)與郝x(乙方)簽訂《山頂1000m3水池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地點為興仁縣民族職業技術學校(瓦窯寨山上)山頂1000m3水池工程;承包內容:山頂1000m3水池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提供全部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乙方負責組織施工,甲方負責監督施工;工程造價為包干價66萬元整;開工日期為2014年9月2日至12月25日,共112天(除人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工期順延);工程款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后一個月后十天內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兩份合同均有合同上加蓋有該項目部印章及洪x簽字,有郝x簽字捺印。

      2016年12月20日,王崇亮對興仁民族職校郝x分包施工隊所做工程進行結算,并在《興仁民族職校郝x分包施工隊結算書》上簽字,該結算書中無異議計算金額為1675328元,爭議計算金額:水池暫未計算(此金額不含在無異議金額之內);洪x于2016年1月13日在該結算書中書寫“無爭議金額1675328元,有爭議金額水池部份,根據甲乙雙方認可協商確定后結算”,并加蓋xx成都分公司興仁民族中學項目部印章。庭審查明,郝x已收到無異議金額1675328元。興仁民族職業學校山頂1000m3水池已經施工完畢,且已2017年3月1日正常投入使用。

      另查明,從公安機關調取的《詢問筆錄》中載明,洪x是興仁民族職校項目的負責人;2014年8月6日,貴州省興仁縣仁華投資有限公司(甲方)與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乙方)簽訂《興仁民族職業中學項目工程建設合作協議書》本項目甲乙雙方組成聯合體中標,甲方為項目投資方,乙方為項目建設方,同時對建設內容、工程結算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貴州省興仁縣仁華投資有限公司、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分別在甲方、乙方處加蓋公章確認,高小傳在甲方授權委托人在合同上簽字,洪x在乙方授權委托人在合同上簽字。

      再查明,xx南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2年9月6日變更名稱為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7月31日,xx南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3月6日,xx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中隧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3月27日,中隧xx公司將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高粱橋斜街乙40號13號樓一層123室變更為北京市豐臺區科技園富豐路4號樓8層08A02-2室(園區)。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郝x并無相關建設施工的資質,與xx成都分公司簽訂的《水池、砂石施工合同協議書》、《山頂1000m3水池承包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雖案涉合同無效,但庭審查明,郝x與xx成都分公司項目部對郝x所施工工程進行了結算,除水池部分的工程款1675328元已支付完畢。郝x訴請的大水池工程款660000元,雖只經過初步結算,并未最終確認,但該工程價款約定為包干價即合同固定價格,且該工程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常投入使用,故對郝x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包干價660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中隧xx公司、洪x是否要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xx成都分公司系中隧xx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故中隧xx公司亦需對xx成都分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據查明事實可知,在案涉項目中,洪x作為xx成都分公司的授權委托人及項目負責人對外簽訂合同,以xx成都分公司興仁民族中學項目部名義與郝x簽訂《水池、砂石施工合同協議書》、《山頂立方水池承包合同》并與郝x進行結算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xx成都分公司對該職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郝x在訴訟過程中,郝x以待重新補充證據后另行主張權利為由撤回主張小水池工程款115200元訴請的行為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

      中隧xx公司、xx成都分公司、洪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當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本院對郝x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后,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隧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xx南方建設集團成都分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郝x工程款660000元。

      二、駁回原告郝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550元,公告費460元,由被告中隧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xx南方建設集團成都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 x 和

      人民陪審員 韋x

      人民陪審員 令狐x x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黃x 鴻

    推薦閱讀:

    張龍律師代理原告張某運輸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張龍律師代理被告合伙協議糾紛案,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張龍律師代理原告黃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
    張龍律師代理原告楊某勞務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勞動報酬!
    張龍律師代理原告曹x剛與巴x洪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望謨張龍律師照片

    聯系律師

    望謨律師張龍

    免費咨詢電話:17784894163

    執業證號:15223201710915845

    執業律所:貴州優科律師事務所

    律所地址:貴州省黔西南州興仁市科教路15號

    法律專長: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

    在線咨詢

    律師微信

    律師微信二維碼

    在线无码视频观看草草视频_日本一区久爱精品免费_在线观看人与动牲交视频无码_午夜高潮免费视频

      <p id="irfcg"><strong id="irfcg"><small id="irfcg"></small></strong></p>
      <table id="irfcg"><strike id="irfcg"></strike></table>
      <td id="irfcg"><option id="irfcg"></option></td>
      <track id="irfcg"></track>
      <object id="irfcg"><strong id="irfcg"><xmp id="irfcg"></xmp></strong></obj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