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6:01:31
錢x剛與左x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合伙協議糾紛案 號(2018)黔2301民初9820號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2301民初9820號
原告:錢x剛,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漢族,貴州省興義市人,住貴州省興義市。
被告:左x,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漢族,貴州省興義市人,住貴州省興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錢x剛與被告左x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錢x剛、左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錢x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左x立即返還錢x剛支付購車首付款4800元、押金3000元及已支付的5期購車款13500元,共計21300元;2.訴訟費由左x承擔。
事實及理由:左x以合伙開網約車業務為由,邀約錢x剛投資購買起亞牌汽車一輛,車牌號為貴E×××**號,口頭約定所得利潤五五分成。2018年1月雙方到捷眾普惠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興義分公司辦理車輛分期付款手續,錢x剛支付了車輛首付款4800元、押金3000元。購車后,錢x剛一共支付了5期車款13500元。提車后,左x一致將車輛據為己有,經營所得也未進行分配,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左x辯稱,錢x剛在本案中并無可訴利益,涉案車輛并未登記在左x名下,車輛是分期付款購買的,是在雙方同居期間錢x剛承諾為左x購買用于經營滴滴打車。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左x提交的通話錄音,經本院書面通知錢x剛,其未予質證,經本院審查對通話錄音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能證明雙方就涉案車輛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的情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錢x剛、左x系朋友關系,2018年1月,雙方到捷眾普惠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興義分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起亞牌小型轎車一輛用于經營滴滴打車,錢x剛支付了車輛首付款4800元及押金3000元,左x支付了8期購車款21600元,F涉案車輛登記在捷眾普惠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興義分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貴E×××**號。
本院認為,錢x剛、左x合伙購買涉案車輛用于經營滴滴打車,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雙方均有支付購車款的情況,現車輛系錢x剛實際控制和使用,故其請求左x返還已支付的購車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錢x剛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2元,減半收取計166元,由錢x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帥 x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鄒x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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