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5:39:15
曹x剛與巴x洪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號(2019)黔2301民初12348號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2301民初12348號
原告:曹x剛,男,1972年4月9日生,漢族,貴州省水城縣人,住貴州省興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巴x洪,男,1960年2月28日生,漢族,浙江省富陽市人,住貴州省興義市。
原告曹x剛訴被告巴x洪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12月3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剛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巴x洪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9131.6元及資金占用費(按年利率6%從2018年10月20日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在興義市××市場五金鋼材區經營門窗安裝。2018年,被告為安裝防火卷簾門找到原告購買材料并安裝,經雙方協商后于2018年1月8日簽訂了《卷簾門制作安裝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原告為被告安裝位于閩貴建材市場金輝物流公司的卷簾門,工程范圍由原告包工包料,卷簾門片為0.32米黃色彩鋼板壓制,軌道為6.5#×1.00mm專用卷簾門軌道,施工單價為56元/㎡,原告全部材料進場被告支付70%的預付款,工程完工5天內扣除5000元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合同義務,工程量共計4002.35㎡,總價款為224131.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85000元,剩余39131.6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巴x洪提交答辯狀辯稱,關于欠原告的卷簾門工程款,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無法付清,被告承諾在2020年6月份一次性付清,利息被告無法支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8日,巴x洪與曹x剛簽訂《卷簾門制作安裝合同》,約定曹x剛為巴x洪安裝防火卷簾門,合同約定的工程量為3810㎡,施工單價為56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及制作安裝,付款方式為曹x剛材料全部進場巴x洪支付70%的預付款,工程完工5天內扣除5000元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同時該合同對質量要求、保修期間進行了約定。2018年1月26日工程完工后,經結算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4002.35㎡,工程價款為224131.6元。巴x洪支付了曹x剛185000元,尚欠39131.6元未付。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曹x剛為巴x洪制作安裝防火卷簾門,巴x洪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雙方形成裝飾裝修合同關系,該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曹x剛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防火卷簾門安裝工程,但工程完工后,巴x洪未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支付尚欠工程款的違約責任。曹x剛要求巴x洪支付尚欠工程款39131.6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曹x剛主張的利息,因工程完工后巴x洪長期未付工程款,客觀上給曹x剛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且其主張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巴x洪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巴x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曹x剛工程款39131.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從2018年10月20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6元,減半收取418元,由巴x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x
書記員 王x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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